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不論是否香港居民,只要申請人能夠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便合資格獲得法律援助。
何謂“案情審查”?
“案情審查”的主要目的是確立申請人是否有合理的申索或抗辯理由,或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是否合理。為此,申請人必須提供所有有關其個案的資料。
在評定申請是否有理據時,署長可能需要向其他方面索取資料,包括案中的對訟一方。例如:他可能需要取得法庭的聆訊謄本、裁決記錄或醫療記錄。
根據案件的資料和相關的法律,署長必須信納有關個案或抗辯有合理的勝訴機會,才會批出法律援助。如個案所涉及的事實或法律問題複雜,他可在作決定前先徵詢私人執業大律師或律師的意見。
除考慮勝訴機會外,署長亦須考慮向申請人批出法律援助的決定是否合理。即使申請人有勝訴機會,如署長認為裁決無法執行,也可拒絕批出法律援助,例如:
對訟一方並無投購保險,又沒有有價值的資產;
對訟一方下落不明;以及
由於案件性質或勝訴也只會獲得些微益處,一般人根本不會自行延聘律師代其提出訴訟。
不過,有些個案追討的利益不能純粹以金錢衡量。在處理這些申請時,署長除了會客觀仔細地評定訴訟的得益是否足以彌補可能涉及的訟費,在決定是否批出法律援助時,也會適當考慮有關案件對申請人的重要性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