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左婚冇話唔可以分開住,前提你上面果件野有冇同房署申報過家庭狀況變更呀?有就唔會而家先問點除名啦,天才
冇就係違反租約囉
每兩年一次申報,咁多次申報都唔改的話,房署唔撚懷疑你動機?
租戶在入住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後,若家庭狀況有所變更,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並根據現行政策和程序作出相關的申請,以便更新有關記錄。
第283章 《房屋條例》
26.虛假陳述
(1)任何人 ——
(a)在提供第25(1)條所指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
(aa)在提供第25(4)條所指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 (由1998年第24號第7條增補)
(b)在接受第25(2)條所指的訊問時; (由1993年第16號第11條修訂)
(c)就申請租契一事;或 (由1993年第16號第11條修訂)
(d)就向委員會申請與購買土地(第(2)款適用的土地除外)有關連的貸款或資助一事, (由1993年第16號第11條增補)
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罪行屬(aa)或(c)段所訂的,則可另處第(1A)款規定的罰款。 (由1998年第24號第7條修訂)
(1A)凡任何人 ——
(a)被裁定犯第(1)(aa)或(c)款所訂罪行;及
(b)因與該罪行有關的虛假陳述而被少收租金,
則除對他施加的第(1)款所訂明的處罰外,他尚可被另處相等於所少收的租金款額的三倍的罰款。 (由1998年第24號第7條增補)
(1B)為施行本條,少收的租金 (rent undercharged)就第(1)(aa)或(c)款所訂罪行而言,指若非因與該罪行有關的虛假陳述,則該人在顧及第16(4)條下本須繳付的租金款額與他實際繳付的租金款額之間的差額。 (由1998年第24號第7條增補)
(1C)由委員會所發出並就一項第(1)(aa)或(c)款所訂罪行述明所少收的租金款額的證明書,在任何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交出時,無須再加證明即可接納為證據,而如無相反證據,法院須推定 ——
(a)該證明書是由委員會發出的;及
(b)就第(1A)款而言,該款額即為少收的租金。 (由1998年第24號第7條增補)
(2)任何人 ——
(a)就任何與購買屋邨內土地有關的事項,或就任何與購買委員會獲授權提名購買人的土地有關的事項;或
(b)就該等事項向委員會提供任何資料時,
向委員會作出任何陳述,而明知該項陳述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年。 (由1978年第33號第8條增補)
(由1982年第15號第13條修訂;由1995年第364號法律公告修訂)
仲問告乜,唔信咪去試下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