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個 case 個重點係
果個「乘客」本身係職業司機嚟
佢既行為根本係同行做類似「放蛇」既行為
去搞鳩案件中既的士司機
所以該司機既「拒載」其實係非常特殊情況
本質同有冇綠的站在場無關
而且
「本案上訴人得直,是因為案情、證據特殊。本席必須強調,「乘客有權選擇的士,但的士司機不能選擇乘客」的大原則始終不變。廣大的士司機不應視本案為「合法拒載」的先例。何謂「合理辯解」,絕對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https://www.clic.org.hk/zh/topics/traffic_law/public_transport/taxi/picking_up_and_setting_down_passengers/infectious_dise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