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財仔本身從未出現過係查冊度, 佢個名(釘契時)出現時已經係正約買家個名之後, 我唔明點解仲有得釘佢契...
即係買家過大訂
只要當刻無資不抵債, 賣家律師就可以放訂
然後過一排無啦啦可以走個財出來玩釘契, 買家係個訂金俾人夾走情況之下要揹埋財仔條數先可以買樓, 呢種規則真係痴撚線
從呢個CASE,可以歸納出目前二手樓巿有三個BUGS:
(1) 簽臨約前, 業主搵個朋友以層樓做抵押借舊大錢, 但唔落查冊表, 直到正約之後, "合法地"放埋訂, 先登記呢個按揭
(2) 正約後收倒訂金, 繼續走去借錢, 或者一早就已經有D隱藏欠債, 但唔知點解可以無寫落查冊表, 到訂金都放撚埋, 差唔多成交前先跳出來話要釘契, 焗個賣家撻訂或者要食埋條數
(3) 正約後收倒訂金, 放埋訂, 再走去破產
(1),(2),(3) 呢三個BUG可以溝埋用, 將軍澳呢個CASE就係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