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小弟有一間不動公司好耐無理過,今日收到法庭傳票話我沒有在該通知書內註明的合理時間內,提交一份有關2021/22年度最後評稅及2022/23年度暫繳稅的利得稅報稅表,違反 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51(1)(a)條及第80(2)(d)條,要我過2個月上庭認罪。
我都知係我衰,放左咁耐都無處理,原本係想試下創業,但因屋企人突然生病,所以放棄左,想問而家有冇補救方法?
如果我盡快補交哂所有野同寫求情信,稅局有冇可能撤銷控告?
因小弟係機場工作,背景審查比較嚴(好似唔可以有案低), 如果我上庭認左罪係咪即係我有案低?
求解答,感謝x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