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墟惡霸花店 3|警方圍封只放一日?

510 回覆
467 Like 6 Dislike
2023-06-15 16:46:39
屌 呢個癲...
公墓員
2023-06-15 16:50:29
其實match
2023-06-15 17:46:55
2023-06-15 17:52:27
今日又放番出黎未
2023-06-15 18:22:27
諗多咗
正常人幾廿歲 一早磨平晒菱角
留得係度住 一早接受咗樓下阻街係 part of the cost
樓價租金自然反映

等於你租樓層樓漏水
業主賴皮拖極唔整
唔通你會年年續租兼追佢維修咩
正常人一早搬走咗啦

唔係話佢爭取公義錯
只不過對大部人嚟講 追求公義唔係最高人生目標
2023-06-15 18:23:54

香港地好多問題一深究就好心灰 無力同心寒
2023-06-15 18:24:20
根本搵到錢果d唔怕你一日罰1500

幾年前B仔涼粉又咪係咁樣阻街擺晒出黎,食環日日罰1500佢地都冇所謂
2023-06-15 20:09:00
我記得大半年前有個司長周圍巡咗幾日,叫佢落花墟睇吓啦
2023-06-16 00:09:01
第95F章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14條 阻塞逃生途徑
(1)就任何處所而言,任何人 ——
(a)如將或安排將任何物件或東西擺放或留下;或
(b)如身為該處所的擁有人、租客、佔用人或負責人,准許或容受任何物件或東西被擺放或留下,
而該等物件或東西阻塞或可能會阻塞該處所內的逃生途徑,該人即屬犯罪。
(2)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罪行 ——
(a)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b)如屬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年,
而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日另處罰款$20,000。
(3)在根據第(2)款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某份文件如看來是由處長簽署的證明書,述明該文件所指的人在其內指明的日期被裁定犯本條所訂罪行,則該文件一經交出,即須獲接納為證據。
(4)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就根據第(3)款獲接納為證據的文件而言,須推定 ——
(a)該文件是由處長簽署的證明書;及
(b)該文件所指的人在其內指明的日期被裁定犯本條所訂罪行。


一日罰20000怕未
2024-04-05 02:01:35
根本就要清洗成個花墟
唔好再俾佢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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