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證監記者會opening嗰陣,代表重申KOL宣傳無牌交易所係刑事、會執法


又話客戶資金一定要分開儲存


參與過渡安排的資格
73. 過渡安排(即不違反安排及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旨在為現時在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
易平台提供合理足夠的時間,以便申領牌照或以有序方式結業。
74.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必須是原有平台(即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於香港營運並設有具意
義且實質的業務),方合資格參與過渡安排。合資格交易平台將包括現時根據《證券及
期貨條例》獲發牌的平台營運者,以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制度已於香港
就非證券型代幣展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業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人。合資格參與過
渡安排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必須符合《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3G所載列的條件,才可於不
違反期間(即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內繼續於香港營運,並將由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受限於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
75. 在釐定某公司是否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前正於香港營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並設有具意義
且實質的業務時,證監會將會考慮(其中包括)下列因素:
a) 該公司是否於香港成立為法團;
b) 該公司於香港是否具有實體辦公室;
c) 該公司的香港員工對於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是否具有中央管理及控制權;
d) 該公司的關鍵人員(例如負責交易系統運作的人員)是否駐於香港;及
e) 中央交易平台的運作是否已投入服務,並於香港擁有大量的客戶及交易活動。
76. 為合資格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執行受規管職能的個人必須符合《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3G所載列的條件,才可在不違反期間(即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內繼
續於香港執行有關工作,並將由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受限於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
(iii) 並非香港原有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83. 在緊接 2023 年 6 月 1 日前並非於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僅可在根據《打擊洗
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獲正式發牌後,方可於香港經營其業務或積極地
向香港投資者推廣其服務。進行任何無牌活動乃屬刑事罪行。
(47) 在結業期內,平台營運者不准提供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服務,除非作出該作為,純粹是為了結束其業務,則作別論。此外,證
監會亦會要求它們停止所有以香港投資者為對象的市場推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