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早產(preterm birth、premature birth),主要是指胎兒在早於37週之前分娩的過程,其嬰兒被稱為早產兒(preemies, premmies)。早產的症狀包含每次子宮收縮間隔少於10分鐘,或液體從陰道流出,所以早產唔等同誤殺。
2)我講緊係懷孕可唔可以利用現有嘅技術得出預期嘅結果,所以你呢個答案離題。
3)強姦係犯法,我依家係講緊性行為願意情況下但不願意生育,所以你都係離題。
4)混淆試聽,父親自慰同殺人無關
5)因為你選擇咗接受呢個風險,如果呢個風險你唔承受而且唔接受責任,根本就不停咁樣製造慘劇,你嘅選擇權唔能夠剝奪15weeks baby的生存權作為基礎。
6)我所講嘅身體自主權沒有提及包括在生命受到威脅之下,所以你嘅假設唔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