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要視乎個病人有幾多身家。Guardianship order(GO)主要針對申請唔到綜援嘅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MIP),呢類人士一般個戶口都可能有十幾廿萬,但當成為MIP時,戶口就會凍結,最親嘅家人都唔會拎到錢,咁冇錢就自然俾唔到錢去應付日常開支,咁就需要申請GO去授權第三方動用到戶口嘅錢;
但如果個病人本身嘅錢唔多,可以申請綜援,咁其實就可以代佢申請綜援,然後開個戶口袋住綜援嘅錢,去解決日常生活開支。如果咩人都冇,咁醫院嘅社工就會轉介綜援,然後社署就會有社工負責管理個綜援戶口,幫佢找院費等等。
所以如果個病人本身係可以申請到綜援,社工唔會put up個case,Guardianship Board一般亦都唔會批。
頭盔,當然都有見過啲extreme嘅case都會批,例如有家人,但係反對去老人院,同時又唔接返屋企,又拒絕傾care plan,然後喺醫院滯留好耐

(不過似乎唔係樓主嘅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