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襲擊案|7被告分別判囚3年6個月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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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12:50:42
判刑理由未有
2021-07-22 12:50:50
好心就反省下百幾個白衣人收order做野,完只係捉你地7個係點解

係因為唔驚你地爆大穫
2021-07-22 12:53:36
幾百個恐怖分子拉得嗰幾個最高嗰個判7年

yc:法治未死!我地下次投票見

2021-07-22 12:56:32
你亂噏乜柒呀
我地黃絲話法治未死就係未死
楊議員都係咁講!你係咪反黃營?你係咪藍絲黎?
2021-07-22 13:05:44
2021-07-22 13:06:22
眼瞓睇錯6至7年
2021-07-22 13:10:40
控罪一及控罪二

2. 控罪一及控罪二發生於2019年7月21日約2249時至2314時,地點是港鐡元朗站大堂和上一層的月台,控罪針對D2、D3、D4、D7、D8、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

3. 在暴動發生前,大批白衣人(部分手持標語牌、木棍、及藤條)行經元朗形點2到達元朗西鐡站大堂,與聚集在付費區內的人士(較多穿黑色衣服,但有部分人士穿雜色衣服)對罵。多名白衣人用木棍和藤條襲擊付費區內的黑衣人,亦有向黑衣人投擲物品。有黑衣人出閘後即被白衣人圍毆。其後白衣人衝入閘內追打黑衣人,亦有人到月台上襲擊車廂內的乘客。當時D2在閘內不停指罵黑衣人,但無視白衣人打人的暴力行為;D7持棍與其他白衣人談話,而他的棍可供自己或其他人士使用;D8在月台的樓梯與其他三名白衣人毆打一名黑衣人。經審訊後,D2(以鼓勵者身份)、D7(以鼓勵者身份)、及D8(以主犯身份)被裁定參與暴動罪及有意圖令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罪罪名成立。

4. D3在2300時開始參與暴動,他與其他白衣人向閘前人士指罵及投擲物品,並且在樓梯上襲擊一名男子,以及在車廂外襲擊一名倒地人士。他亦用棍指嚇車廂內的乘客,其後更衝入車廂內襲擊多名乘客。他其後與一群白衣人離開車站大堂。

5. D4在2300時手持木棍與一群白衣人在F出口進入港鐡元朗站大堂,並向閘內人士指罵和投擲物品,和在車廂外指罵裡面的乘客。D3及D4承認一項暴動罪。

6. 法庭認為,當時D4和D7持棍(而D8在樓梯時也曾用棍打人),他們有預謀使用武力。雖然D2和D8進入車站大堂時沒有持棍,他們與持棍的白衣人結伴,亦反映他們樂於與該等持棍人士同行。

7. D3和D4在大堂襲擊閘內的黑衣人後,輪流衝入車廂揮棍或擲物來襲擊車廂內的乘客,喪失理智地進行無差別施襲,一共有十多名受害人在庭上作供,該等受害人的身體多處受傷,四人須縫針,一人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其餘五人輕傷。就控罪一而言,法庭以7年為量刑起點,扣除認罪後三分之一減刑,D3和D4被判處的刑期各為4年8個月。

8. 法庭認為D8在大堂中的施襲中扮演非常積極的角色,亦參與在樓梯的集體打人。就控罪一而言,在沒有減刑因素下,D8的刑期為6年。

9. 法庭認為D2是有預謀到元朗站指罵黑衣人,及偏袒白衣人。法庭不接受D2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的說法,認為D2在身份的議題上並沒有爭議的空間,而他就其所說的字句繼續提出爭議。就控罪一而言,法庭以3年6個月為量刑基準,在沒有減刑因素下,D2的刑期為3年6個月。

10. D7持棍在大堂和月台出現,鼓勵了白衣人使用暴力。他作為村長沒有勸阻白衣人,他的刑責比D2重。法庭不信納D7隨地拾起一枝棍作為自衛之用的說法,認為十分牽強。就控罪一而言,法庭以4年作為量刑基準,因為D7多年的義務工作,法庭酌情減刑3個月,D7的刑期為3年9個月。

11. 就控罪二而言,各被告與其他施襲者是共犯,須負上傷人罪的整體刑責。法庭採納與控罪一相同的量刑基準,並判以相同的刑期,裁定D2、D7和D8的刑期分別為3年6個月、3年9個月和6年。

控罪三及控罪四

12. 控罪三及控罪四發生在2019年7月22日約0000時至0020時,地點是港鐡元朗站J出口地面之元朗朗和路,控罪針對D5、D6、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

13. 當時一名男子被數名白衣人包圍,D5用手從後箍住他,不准他離開。其後他與一群白衣人與在朗和路對面的黑衣人對罵,兩批人士後來發生肢體衝突,期間D5徒手拳擊一名男子,並且用棍襲擊另外一名男子。
14. 其後,包括D5和D6在內的數名白衣人揮棍將黑衣人驅趕回到J出口,在沒有挑釁下D6用棍打向一名人士頭部,該名人士倒在地上,D6再向該名人士的身軀重擊一下。後來,D6在驅趕黑衣人時突然暈倒。而D5則把手上的棍交給另外一名白衣人,而該名白衣人隨即以該棍擊打黑衣人撐開的雨傘。D5其後不理他人的勸阻,繼續在J出口外的平台聚集,當時數名白衣人手持木棍和藤條,而D5以傘柄襲擊一名男子,和向J出口站外的黑衣人投擲不明物體。

15. 法庭裁定D5和D6參與暴動罪和串謀有意圖令他人身體遭受嚴重傷害的罪名成立。

16. D5和D6都有用棍打人,另外與5名暴動人士參與暴動。但是因D6在驅趕黑衣人期間暈倒不省人事,結束他作為暴動者的角色。法庭不接納D6被人擲物後倒地不省人事而幾乎喪命作為減刑因素,因為沒有片段支持這說法。法庭以4年為D6的量刑起點,在沒有減刑因素下,D6的刑期為4年。

17. D5在朗和路行人路上與另外數人非法禁錮了一名男子,其後襲擊黑衣人,在D6暈倒後積極襲擊黑衣人。法庭就D5的控罪三以5年為量刑基準,在沒有減刑因素下,D5就這項控罪的刑期為5年。

18. 就控罪四而言,D5的刑責與其控罪三相同,而D6的刑責也與其控罪三相同,法庭採納與控罪三相同的量刑基準,並判處相同的刑期。
控罪五和控罪六

19. 控罪五和控罪六發生在2019年7月22日約0029時至0032時,地點是港鐡元朗站及形點1一帶,控罪針對D5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

20. 當時包括D5在內的40-45名白衣人衝入站內,追打站內及形點1天橋上的人士。當時D5看見白衣人向一名黑衣男子施襲,但他並沒有勸阻或表示不認同;其後D5在形點1天橋上指揮其他的白衣人追打一名黑衣人。法庭裁定,D5與多名白衣人在相關地點的共同目的是襲擊黑衣人,他們參與暴動及有意圖傷害形點1天橋上的人士。

21. 就控罪五而言,D5扮演著指揮的角色,目睹其他白衣人在受害人倒在地上後仍繼續施襲,當中一名受害人的傷勢尤其嚴重。法庭認為這是喪失理智的無差別襲擊。雖然D5在旁觀察時只涉及兩名受害人,但是根據案例,暴動參與者的刑責與同場暴動者的整體行為相等,而D5的指揮角色亦令其罪加一等。法庭以6年為控罪五的量刑基準,在沒有減刑因素下,D5就控罪五的刑期為6年。

22. 就控罪六而言,D5與其他施襲者是共犯,須負上傷人罪的整體刑責,其指揮角色令他罪加一等。法庭採納與控罪五相同的量刑基準,並判處相同的刑期。

23. 最後,D5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三及控罪四罪名成立,各判5年;而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五及控罪六罪名成立,各判6年。兩組事件的地點與受害人不同,理應分期執行,但礙於法庭的司法權限,法庭頒令控罪三和控罪四中之1年刑期與控罪五和控罪六分期執行,因此D5的總刑期為7年。

總刑期

24. 各被告的刑期如下:
(1) D2經審訊後就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各判3年6個月,總刑期為3年6個月;
(2) D3承認控罪一,因認罪扣減,判4年8個月;
(3) D4承認控罪一,因認罪扣減,判4年8個月;
(4) D5經審訊後就控罪三及控罪四罪名成立,各判5年;經審訊後就控罪五及控罪六罪名成立,各判6年。控罪三和控罪四中之1年刑期與控罪五和控罪六分期執行,總刑期為7年;
(5) D6經審訊後就控罪三和控罪四罪名成立,各判4年,總刑期為4年;
(6) D7經審訊後就控罪一和控罪二罪名成立,各判3年9個月,總刑期為3年9個月;及
(7) D8經審訊後就控罪一和控罪二罪名成立,各判6年,總刑期為6年。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ch/2019/DCCC000888A_2019_files/DCCC000888A_2019CS.docx
2021-07-22 13:14:27
push
2021-07-22 13:15:01
啲牛屎佬咁快被共產黨即用即棄

遲吓強制收埋新界啲地
2021-07-22 13:18:44
嗌個幾個全部坐底藐視法庭
亂9指令今上做嘢,冇大冇細
囂張跋扈
2021-07-22 13:20:35
飛天南以後要改名做監躉南
2021-07-22 13:23:45
btw個件李壁而煽惑暴動參與暴動美化恐怖活動幾時拉人
2021-07-22 13:46:48
咁少刑期,仲要百幾人得7個入到
2021-07-22 13:51:38
咪有百幾個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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