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暴動」罪行相關的法律條文,主要是現行《公安條例》第IV部第18條規定:「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unlawfulassembly)」,
以及第19條規定:「如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riot),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唔洗要政治 條文講破壞社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