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攬捕] 10月20號, 律師申請人身保護令後, 班狗即刻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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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17:01:38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7%94%B7%E5%AD%90%E9%80%B1%E6%97%A5%E8%A2%AB%E6%8D%95%E8%AD%A6%E6%9C%AA%E6%8C%87%E6%98%8E%E6%B6%89%E5%8F%8A%E7%BD%AA%E8%A1%8C-%E5%BE%8B%E5%B8%AB%E7%94%B3%E8%AB%8B%E4%BA%BA%E8%BA%AB%E4%BF%9D%E8%AD%B7%E4%BB%A4-%E4%BA%8B%E4%B8%BB%E7%AB%8B%E5%8D%B3%E7%8D%B2%E9%87%8B/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zh-Hant-HK

星期日尖沙咀遊行爆發多次警民衝突,警方拘捕 68 人,其中一名男子,稱未有做任何違法行為,警方拘捕他時未有指明他犯的罪行,質疑被不合法拘禁,昨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高院緊急開庭處理,律政司之後引述警方指會釋放該男子,人身保護令申請無限期押後。

代表該名身份保密男子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昨日到高等法院打算申請人身保護令,他在庭上指,警方拘捕事主時無指明他涉嫌甚麼罪名,到他被帶返警署後才指他涉嫌非法集結,律師多次要求警方提供指控詳情,並要求提供拘捕他的警員身份,但警方拒絕,對涉事警員是屬於機動部隊抑或商業罪案調查科都有不同講法,質疑警方非法扣押,所以為事主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警方立即釋放他。

案件原訂昨午 4 時開庭,但到近 6 時律政司代表才到庭,表示警方將會釋放事主,潘熙同意將申請無限期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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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係: 質疑警方不合法拘禁

例如宜家嘅大圍捕
根本佢拉人就係無證無據

班狗就要等星火幫你去保釋
搞到你一個月內都無得出去遊行/活動, 直至你一個月後踢保

不如大家搵下點解宜家律師唔肯用人身保護令, 反而要去做保釋
如果係因為錢, 香港人一定俾得起
要打破亂咁拉人, 扣48小時嘅局面
係時候要用另一個方式解決

向法庭申請 - 緊急人身保護令

你要記住, 班狗拉人係無證無據, 佢係要玩你48小時
咁我地就要玩返佢, 全部人上法庭搞, 佢又俾唔出咩證據
上得庭就要俾證據, 佢無證據就只能夠立即放人
基本上佢係一定放硬

大家幫手推
幫手搵點解宜家班律師唔去做

如果係因為唔夠人手, 又或者無錢
就算係幾單都好, 做幾單都可以令全世界有哂證據佢地亂拉人

推呀!!!
2020-01-05 17:02:57
22A.人身保護令狀的申請及發出
(1)屬以下情況的申請可向原訟法庭提出 ——
(a)指稱申請所指名的人是無合法理由而被羈留;並且
(b)要求就該人發出人身保護令狀。
(2)申請可由指稱被羈留的人或由任何其他人代為提出,尤其可由聲稱在法律上有權看管某另一人的人提出,或由他人代該如此聲稱的人提出。
(3)申請可單方面提出。
(4)原訟法庭在接獲申請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查究該項申請人是被非法羈留的指稱。所有根據本條進行的法律程序,均須在公開法庭進行,但如法庭在其所指明的例外情況下,命令法律程序或其某部分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則不在此限。在每一個案中,所有就該等法律程序作出的命令及決定,以及作出該等命令及決定的理由,均須在公開法庭宣布。
(5)原訟法庭在考慮申請時,如信納申請是有實據的,則必須作出以下其中一項行動 ——
(a)命令發出人身保護令狀,指示看管申請人的人在指明日期指明時間,將申請人帶到法庭席前,並向法庭核證將申請人羈留的理由;
(b)命令看管申請人的人在法庭席前出庭,以提出將申請人羈留是合法的理由。
(6)原訟法庭如經考慮人身保護令狀的申請後信納申請是無實據的,則可駁回申請。
(7)人身保護令狀所致予的人必須在令狀所指明的日期,並在不遲於令狀所指明的時間 ——
(a)在原訟法庭法庭席前交出指稱被羈留的人;及
(b)就令狀作出正式回報。
但原訟法庭如信納有好的理由將遵從人身保護令狀的時限延展,則可如此行事。
(8)如因任何理由,人身保護令狀所致予的人不可能遵從令狀,則該人仍必須向原訟法庭作出回報,指明不可能遵從令狀的理由。
(9)凡某人按照人身保護令狀被帶到原訟法庭法庭席前,法庭必須立即查究有關該人被羈留的情況,並且除非信納羈留該人是合法的,否則必須命令將該人從羈留中釋放。
(10)如看管被羈留者的人按照一項根據第(5)(b)款作出的命令在法庭席前出庭,但沒有使法庭信納羈留該名被羈留者是合法的,則法庭必須命令立即將該名被羈留者從羈留中釋放。
(11)如已有人身保護令狀就某名被羈留者發出,則直至該令狀已被撤銷或有關的法律程序完結為止,看管該名被羈留者的人不得 ——
(a)容許該名被羈留者被送往香港另一羈留地方,但根據《監獄條例》(第234章)的授權或任何其他就將人羈留作出明文規定的成文法則的授權則除外;或
(b)容許該名被羈留者被移離香港。
(12)如先前以某一理由被羈留的人因人身保護令狀的發出或按照一項根據第(10)款作出的命令而獲釋放,則任何人只可在有關的情況有重大改變的情況下,始能以同一或相類的理由再度羈留該人。
(13)任何人 ——
(a)沒有遵從人身保護令狀或本條的規定;或
(b)違反第(12)款,
即屬犯藐視原訟法庭罪。
(14)根據普通法取得人身保護令狀的權利現予保存,並只在其與本條有抵觸的範圍內始受本條影響。
(15)就本條而言 ——
(a)某人看管另一人,不但指該人實際看管該另一人的人身,亦指該人對該另一人的人身具有支配權或控制權;及
(b)就代某人提出的申請而言,凡提述申請人亦包括提述該人。
(由1997年第95號第3條增補。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2020-01-05 17:04:24
救手足係宜家啦
10月20號呢單新閒, 就正正表示到
班狗一攬捕, 佢就無證無據上庭反駁人身保護令, 要即刻放人

另外!!!!!
班立法會議員, 有大律師資格嘅人聽住
唔好以為自己係民主黨就放心哂唔做野
呢單野你地要出名做好佢
2020-01-05 17:05:50
香港已經要用人身保護令去保護自己
2020-01-05 17:06:07
有冇多啲法律 JJ comment下?
2020-01-05 17:06:09
2020-01-05 17:06:35
2020-01-05 17:06:39
其實可唔可以唔搵律師代表就自己按照程序入稟法院
2020-01-05 17:08:01

上水手足快申請
2020-01-05 17:09:03
推上去俾和理非
2020-01-05 17:09:30
呢一條條例正正俾返個波俾班狗, 點解咁講?

宜家上庭, 主要係叫班狗, 去證明拉人係有根有據
佢證明唔到就要放人

搵證據嘅一方變咗係班狗
當然自己有搵到證據更佳!

但叫班狗去搵證據
1. 佢搵唔到
2. 亂咁拉人, 根本無時間去砌人生豬肉
3. 佢亂拉只會更敗壞自己嘅名聲, 用係國際例子又或者係屌打藍絲, 呢個真係會好好用
2020-01-05 17:09:32
TUI
2020-01-05 17:10:03
2020-01-05 17:10:20
狗拒絕交提供拉人隻狗資料,姐係包疪濫捕
2020-01-05 17:10:35
Tui
2020-01-05 17:11:00
召喚所有對法律有知識嘅人入黎
幫手SHARE出去
搵人同我直接問楊丘橋
佢個DEAD BODY係時候企返係身啦

我要佢地做野
2020-01-05 17:11:50
團結救手足
2020-01-05 17:12:04
2020-01-05 17:12:31
pish
2020-01-05 17:12:38
推呢個
拉左4百人就有4百人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做都做死班狗,唔明點解唔做

呢個係主動出擊,唔洗等被班狗砌一堆無理證據先提告
2020-01-05 17:12:57
2020-01-05 17:13:36
推爆佢
2020-01-05 17: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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