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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 21:35:06
羅馬規約賦予國際刑事法庭權力立案審理四種罪行:第6條的種族滅絕罪(genocide)、第7條的反人道罪(或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及之後兩條定義的戰爭罪(war crimes)及侵略罪(war of aggression)。
和平時期多用的是crimes against humanity, 但舉證門檻很高,包括要證明有有組織及廣泛性的、針對平民的謀殺、強迫失蹤、強姦、強迫遷徙、虐待或基於種族、政治、民族、文化、宗教、性別等的迫害。
可見十分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