睇一睇張圖,老實講我都覺出post者別有用心,尤其銀碼係遮住。
第一段,律師行講明追數目的係為咗"recovery of cost",而唔係"professional fee"。
大家要明白前者同後者係好唔同。前者係因為你單case所衍生嘅雜費,例如堂費影印費搭車費,後者先係律師嘅專業費用。一般而言,後者嘅數係遠超前者;而且就算係義務律師,除非係好極端個客窮到要全家死曬嘅情況下,律師收返cost都唔係唔合理嘅事。律師免費幫你打官司,唔代表佢要用自己身家去幫你畀雜費㗎嘛。
當然都有solicitor cost超出professional fee嘅情況,例如如果你堅持請個星級大狀,個星級大狀唔願意義務幫你打官司,堅持要向個律師行收原價,咁呢筆數都係屬於cost;但呢個情況律師行都要承受巨大壓力,因為個大狀係有權係律師行追數,而唔係向你追。
無論係邊種情況,銀碼又未知,前因後果又未知,加上韋智達係義務律師界嚟講係享負盛名,大家都係睇定d唔好炒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