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發夢轉載:
點解要糾纏於監警會同埋獨立調查委員會?
以下係頭先䀫著嗰陣,周公報夢俾我嘅
首先,分開兩款控告對象
1.無委任證嘅、遮咗樣嘅,佢哋打傷你,你直接告盧偉聰(網上好多案例唔多講)最重要分開告,一人告一鑊。
2.影到樣嘅,有片嘅,就係以下重點
今晚旺角嗰度,好多警員至少犯咗刑事恐嚇同埋非法禁錮,而係告到架!
舉例,叫人隻揪嗰個。有晒影片。
佢犯咗法例第200章24條
可以告佢恐嚇誘使人作出犯法行為/ 恐嚇人不作出法律上有權作出的行為/ 使人受驚等等
另外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39條 可以告無預警而揮警棍嗰班。
你一定會話:頂!告到先得架,報案咪盞俾人濕多鑊。
咁你要清楚刑事檢控權,直接Skip警署(呢個先係我打大篇嘢嘅重點),以下節錄: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刑事檢控權只落在政府部門身上,亦即公眾或個人在原則上也有權作出私人刑事檢控。而事實上,《裁判官條例》第14條的條款,是用作指示律政司司長如何介入私人檢控當中,更能清楚地反映了私人刑事檢控在法律理論上的可能性。」
(但可能好貴,要夾錢就真)
(不過民事訴訟,入稟法院都得,但就變為人身傷害申索)
要告就唔好淨係叫口號同埋鬧監警會,公民權利,直接告盧偉聰,到時睇睇佢會攬晒上身,定係推返個前線出嚟食返。
最後,你哋要夢遊嘅,唔該同我背咗下面呢段
「就《基本法》第二十八條的內容而言,當執法人員在街上截停行人或車輛時,在截停的那一瞬間已經實質地限制了被截停人的人身自由,亦因此,該執法人員在法律上已被要求提供合理的解釋,否則,該執法人員已違反侵權法,受影響人士可從民事訴訟法向該執法人員要求賠償。
由《警隊條例》第五十四(一)(甲)條作為例子可以見到,即使像「截停」這種不太影響人身自由的行動也需要受法律的監督和授權,可想而知,法律將如何的監管逮捕權。」
求法律人士幫拖, 大家眾籌告到黑警坐監
警渣打人打得咁爽, 要佢地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