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2)條,警務人員如合理地懷疑某個人已經犯罪、或即將犯罪、或有意圖犯罪,便可截停該人。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或護照,亦可當場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作出查問。
如果俾人搜要用電話影低搜身警員編號(唔好驚佢睇你電話入面D野 ,佢冇搜查令係冇權睇)
搜完之後如果佢罰你企
你要問可唔可以走,如果佢唔放你就係違犯咗基本法28條
影住成個過程,包括要講自己係咩名同身份證頭幾個數字
同埋對話時要影住在場警察樣貌同編號
第二十八條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仲有有人聽到警員問女仔拎電話(未證實)
希望個女仔可以現身說法
因為警察係冇權問你拎同搜查無關嘅資料
有可能違反警務人員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