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大法律系畢業生,讀過大陸法,記得:
1. 大陸法院對法律無解釋權,解釋權在立法機關,即人大同人大常委(judicial interpretation只限於狹義的解讀,不能像普通法地區一樣由司法機關解釋法律,做到Law as expressed in the language to ensure the predictability)
2. 法官不需要擁有法律學位,通過司法試人人都做得法官(沒有受過法學院訓練,真的會明白法律的本質和法治背後的價值?)
3. 法庭的判辭沒有binding effect
讀過英國普通法同大陸法律,就會明白「法治」同「皇法」嘅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