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睇法係︰
1. 下唔下台,做特首就冇個好,所以算啦
2. 有冇暴徒搞事份子我唔知,但你話就咁放哂其實都冇可能,本身公民抗命就預咗犯法,但起碼可以徹查,再睇情況,判服務令定放得定要坐
3. 唔係所有警察都衰嘅,但執法者以暴亦暴、知法犯法就罪加一等!催淚彈嗰啲可以唔好理先,上頭order又好,點都好,呢個冇得點計,警察道歉咪算,但你話用棍狂毆嗰啲,射人頭嗰啲一定要嚴懲
4. 其實條例唔係唔可以過,不過現時政府係硬推同冇聽市民意思,我覺得起碼話撤回再重新草案再過一讀都可以諗,比喻話︰被引渡返大陸審嗰陣要有香港律師同傳媒在場、用無罪假定、可回港坐...... 之類
Sor for 1999
利申︰反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