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立新罪 遏止偷拍惡行
文: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法律改革委員會有關「雜項性罪行」的檢討諮詢,當中包括建議訂立新罪行,針對未經對方同意而進行窺伺甚至拍攝紀錄影像的行為,以新的「窺淫罪」(Voyeurism) 代替現有的不同罪行進行檢控;法改會認為,這類行為嚴重侵犯了被拍攝者的性自主權。正值諮詢在本月中結束時,則先後發生兩件事件,進一步突顯訂立新法的必要。
首先,高院原訟庭在裁判法院上訴案「律政司司長 對 Cheng Ka Yee 及其他」的判決中,質疑當局持續以《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作為多種案件的「檢控萬能 Key」,包括偷拍裙底類別 (upskirtng) 案件,與法例原意不符。律政司已決定就 Cheng Ka Yee 案提請終審上訴,並向不同法院申請將多宗以「161」檢控偷拍的案件押後,以待澄清法律爭議。
另一件事件所引申的影響則大得多。博客 Emilia Wong 日前發文揭發,有網民在社交媒體開設名為「IG 獵人」的新聞組,分享各式各樣偷拍得來的女性照片,而群組的會員戶口數目據指過萬。Emilia 更指,這些圖片中有大量女士裙底、內褲或者身體器官的特寫,拍攝地點包括鐵路車廂、商場以至街上,甚至有組員分享偷拍女伴、前女友或性工作者的照片,再分享到群組讓友好評頭品足。Emilia 並警告,此等流傳的群組可能不止一個。
更猖狂無理的是,博客竟然因為揭露事件而遭受到懷疑是群體支持者的大量攻擊檢舉,博客本人的 Facebook 戶口,反成被禁言和刪除帖文的對象。
無疑,在政府官方的立場而言,偷窺或偷拍裙底在香港肯定「有罪可治」︰除了「161」以外,《刑事罪行條例》下的「遊蕩」罪、普通法下的「破壞公眾體統」罪,以及《公安條例》下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控罪,皆曾被用來檢控偷拍者。但無可否認的是,無論是普通法抑或不同的成交法,統統是在智能電話尚未普及、甚至連電腦也未出現的時代訂立,法例出現時當然沒有想見過,要用以應對科技資訊發達年代的惡棍歹徒。這形成很多偷拍行徑的過程,乃至當「成品」為人所見後,似乎都難以完全代入法例禁制的框架之內。
簡言之,以目前法律的局限,控方通常需要按照刑事檢控的標準,無合理疑點地掌握有關「時」、「地」、「人」的資料,方可成功檢控偷拍案件。要麼,就是偷拍者在鬼祟地操作電話時當場就擒,要麼就是相中人從不同渠道得知被拍後,出面指認事發地點時間,再由執法機關抽絲剝繭地蒐證,最終期望能拼圖般揪出狂徒。兩者的難度完全不難想像,亦因此使成功入罪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過往亦不時有女申訴人透露,當她們克服尷尬與恐懼,毅然將網上流傳自己被拍的圖或片拿到警署,警方卻最終只能告知由於證據太少,圖片來源亦難以追蹤,最終只能以不檢控作結。
然而,即使這群「獵人」目前依仗刑事條例及檢控程序的漏洞,一時避得開官非,卻不代表民間社會、網絡大眾以至當局就只能聽之任之。正如上文所述,政府的最大問題是控告偷拍的罪名有疏漏有不足,但不完美的法律工具依然是工具,當局絕對有責任運用一切合法的調查工具,發掘出有較詳細資訊、具合理入罪機會的事例,打擊偷拍團伙。政府完全有理由亦有必要拿出整治陳浩天的力氣和資源,對付這種明顯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權利自由」造成嚴重威脅、損害超出民族黨以幾何級數計的組織團體。
其次,如果「獵人」們的照片,從相中人的清晰度、衣著、周圍環境,以至隨附相片的文字描述等,足以直接或間接確定事主的個人身份,這些照片及資料,就會構成《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規管的「個人資料」,資料的收集、貯存、使用、流通、保安,全部都要依從法定的「保障資料原則」;一旦資料當事人發現有人不當地收集或使用自己的個人資料,可以向私隱專員公署 (
www.pcpd.org.hk) 提出投訴,或者申請由私隱署協助對肇事者展開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