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網民發現,—個成員逾萬人Telegram群組「街拍谷」,有人互相分享偷拍裙底的照片。有成員承認會偷拍女士,又會討論偷拍器材等心得。有律師向《立場新聞》表示,除了偷拍裙底是違法行為外,在Telegram群組發布這些相片亦有可能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而在群組內分享偷拍心得,亦有可能構成「煽動」、「明知而協助」他人作出違法行為。
群組成員互相推薦偷拍器材
網民「Emilia Wong」在其Facebook及網誌上發文,稱在手機通訊程式Telegram一個擁有逾萬人的群組內,有人鼓吹成員在街上偷拍裙底,並互相分享偷拍照。有成員在群組內直接承認同會偷拍或非禮女士,甚至互相討論如何購買偷拍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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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該網民發布的手機截圖可見,該個名為「街拍谷@callginhk」的Telegram群組內,存有大量的偷拍裙底相片。每當有人發布偷拍照,就會有成員作出讚美及鼓勵:「Ching good job(師兄做得好)」。有成員在群組內問道:「有冇人真係會成日向地鐵或街抽下女女水,啲大脾真係好滑」。另一成員即回應道:「有」。
揭發群組的Emilia Wong又稱,她原先是在個人FB帳戶上披露這些手機截圖,但隨即被人舉報帖文,令她在FB被禁言。於是她改用FB專頁發布內容,希望繼續揭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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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記者嘗試接觸Emilia,但暫未獲回應。
偷拍裙底可涉遊蕩、破壞公眾體統
高等法院早前在一宗教師用手機洩露試題案中,頒下判詞指律政司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法律理解有誤,令定義過分寬闊。有指事件導致律政司要暫停所有牽涉智能電話罪行的檢控程序,包括多宗手機偷拍裙底的案件。
教育大學高級導師莊耀洸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表示,雖然法院早前裁定使用自己手機不涉及「不誠實取用電腦」,但偷拍裙底仍可能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普通法的「破壞公眾體統」,或是《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至於在Telegram群組發布偷拍裙底照,莊耀洸指有關行為或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當中第21條表明「發布淫褻物品」或「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均屬犯罪。他解釋即使某人並沒有發布相片,但若將相片備份成多個檔案,都可能構成「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群組若有青少年 發相或違法
莊耀洸又指,《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2條禁止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由於一個Telegram群組可以有數千甚至過萬人,亦甚少有嚴格規管,當中很可能有青少年成員,因此在群組發相片將很容易觸犯此法例。
他又指條例中所指的「發布」,是包括將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如果是將相片私下轉發給朋友,可能並不算是發布予「公眾人士」,但如果是在Telegram群組上向不認識的人發相,則有機會觸及條例中「發布」的定義。
在群組內分享偷拍器材及「心得」又是否違法?莊耀洸解釋,任何罪行通常都會額外附加「煽動」、「明知而協助」的罪名。如果有人推薦偷拍裙底的鏡頭及招數等,都可能已經涉及「明知而協助」。
法改會今年5月發表最新的諮詢文件,當中建議新訂一項窺淫罪,將未經同意下觀察或拍攝另一人特定部位的行為刑事化。莊耀洸坦言「遊蕩」等罪行皆並非用來針對偷拍行為,而且並不會紀錄在「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之內,因此法改會要提倡訂立針對性的法例處理有關行為。
警方:正了解有關事件
警方向《立場新聞》表示現正了解有關事件。 警方提醒市民,互聯網的世界並不是一個無法可依的虛擬世界。根據香港現行的法例,大部分在現實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
警方又指,在網上發布淫褻物品可觸犯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及入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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