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ry呀放假出得再慢左啲
轉頭再po最最後果段
判決理由:
竹內在事件前曾被解雇,因此認定他是為了報復而作出這樣的行動,只是沒有考慮到會嚴重到奪去他人性命。
後來有歷史家注意到,
有同事證明竹內在案發時候正與他們一起在公司大浴場洗澡,但檢方認為同事的證言與竹內自己主張的時間不符,因此無法作為不在場證據。
而
辯護方則是認為同事的證詞與此案件無關 ,而拒絕了證人出庭作證的要求。
1955年6月決定判處竹內死刑,但其實這是具爭議性的,因為當時投票顯示8比7只差一票的結果。在決定之後,坊間仍不少雜誌為竹內發聲表示他是陰謀論下的無辜犧牲品。
1967年,竹內因腦瘤在獄中逝世。
竹內的罪:
竹內在最初是不認罪,之後改成自白(單獨犯)->共犯->單獨->無罪->單獨->無罪7次不同的供詞,
其中很多人相信檢方當時的刻意誘導而形成。
一審的無期徒刑判處後,
上訴法院只透過內部文件要求改成死刑,即使召開了上訴審訊亦在不公開的情況下完成,據說當時是以8比7的票數而決定死刑,
完全無視了那一人的票數差異,當時亦有少數法官認定這樣的判決是違反憲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