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人不做柒事
2018-06-11 17:20:52
要說是有預謀去參與暴動, 最基礎的一點, 就是參加者在當時要「合理地認知到當時是一場暴動」
如果當事人並不知道那是一場暴動, 而是當事人已在現場, 然後在現場發生了一場暴動, 那就有爭議. 因為在旺角這麼多人的地方, 任何人在現場, 是可以有其他原因,
他們在當時做的一切行為, 都不一定是參與暴動, 而可以是意外, 可以是自衛, 或者是因為被刺激而做出的恐慌行為.
政府有沒有責任呢? 政府的責任很大, 因為政府需要告訴大眾, 這是一場暴動.
政府有沒有宣告當地正在發生一場暴動, 至少透過傳媒, 告訴市民不要去旺角? 政府有沒有進行宵禁或戒嚴? 這些都是「市民知道正在暴動」的基礎條件.
如果沒有, 也就是政府都未在當時定義為暴動, 而是在事後才追加定義. 故當事人全部都是在「未知道那是一場暴動時, 被指涉參與暴動」.
中國會事後為事情定性, 但香港, 理論上你不能在事後追加定義.
在有人集體擲磚和縱火時, 可以說「合理的人應該知道那是一場暴動」, 但不少人應該是在這些事發生之前, 已在當地的. 他們未意識, 或者根本不可能意識到這是暴動. 特別是有些人是先被捕, 然後才開始有擲磚和縱火, 這些都是被捕後發生的, 你怎可以用未來的事去定他那時候行為的罪?
殺人有分謀殺和誤殺, 有意與無意的分別很重要. 而香港只有暴動罪, 沒有「誤暴動罪」, 所以無意的話就不能算是暴動.
故此, 大部份人只能說是他們因其他原因而聚在旺角, 然後發生了暴力事件, 但他們在到達甚至被捕時, 既然不知道那是暴動, 自然你也不能說他們是來參與暴動的.
我不是律師, 但邏輯上的問題我還是看得出來. 在無罪推定的基礎上, 律師有沒有去注視這一點? 我看了兩年, 沉默了兩年, 連所謂反對派一干人等, 都沒有去提起這些基礎問題, 搞甚麼?
轉載自鄭立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