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HKBanters
2018-06-12 11:08:36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和第2(8)條,任何人向一名男士或女士作出性騷擾行為,均屬違法,而有關性騷擾的條文亦適用於同性關係。舉例,如一名男士性騷擾其他男性,或一名女士性騷擾其他女性,兩者皆可被控告。
性騷擾可以直接或間接地透過身體動作或語言去進行,以下是部分例子:
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例如擁抱、親吻或觸摸);
盯著看或擠眉弄眼;
摩擦別人的身體;
不斷追問別人的私生活;
做出使人反感並涉及性的手勢。
性騷擾亦包括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以營造一個在性方面具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例如:
說出與性有關的言論或笑話;
展示與性有關的不雅圖片或海報;
對別人的性別作出侮辱或嘲笑;
挑引性地吹口哨。
(註:在《性別歧視條例》中關於具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之條文,只適用於工作場所或與履行職務有關的環境。)
某些性騷擾行為甚至可能會構成刑事罪行(即涉及其他刑事法例),而性騷擾者一經定罪便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監禁,以下為部分例子:
打出猥褻性電話;
猥褻露體;
性侵犯(非禮或強姦)。
See you guys in the court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