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點解歷史上冇出現過巨額賠償既民事case?
岩岩問左chatgpt,因為兩地法律focus個位完全唔同
,香港係冇可能出現美國式既巨額賠償
這個問題牽涉到 美國與香港兩地的法律制度、民事訴訟文化與賠償計算標準 的差異。以美國著名的「麥當勞咖啡燙傷案」為例,可以看出兩者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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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的麥當勞燙傷案(Liebeck v. McDonald’s Restaurants, 1994)
• 事件:79歲女士Stella Liebeck在車上打開麥當勞買來的熱咖啡,不慎灑在腿上,造成三度燙傷,需植皮。
• 訴訟結果:陪審團裁定麥當勞需賠償:
• 實際損失:$200,000(因傷失去的收入、醫療費等,後來因她有20%責任減至$160,000)
• 懲罰性賠償:$2.7 million(相當於麥當勞兩天的咖啡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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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與香港民事責任與賠償制度差異
項目
法律體系
美國: 普通法系 + 陪審團制度(民事案件可用)
香港: 普通法系,但民事案件極少用陪審團
懲罰性賠償
美國:可授予,尤其對企業懲戒性強的案件
香港:極罕見,除非明顯蓄意傷害
賠償金額
美國:沒有上限,且陪審團可受情緒影響裁定高額賠償香港:以實際損失為主,由法官裁量,較保守
訴訟文化
美國:法律文化鼓勵受害者維權,律師可「收費後成功才抽佣」(contingency fee)
香港:傾向保守、強調舉證責任,律師不能採佣金制
舉證標準
美國:原告可透過陪審團爭取「企業有責任」的情緒支持
香港:法官按證據與法律條文裁決,企業較容易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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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香港較難有類似結果?
1. 無懲罰性賠償文化:香港法院強調「實際損失補償」,例如醫療費、收入損失等。即使商戶有過失,也不太可能判賠「幾百萬」懲罰金。
2. 舉證難度較高:香港的民事訴訟較著重被告是否已盡合理注意責任,原告若無法證明商戶「明知有風險仍不改善」,很難勝訴。
3. 社會風氣差異:美國社會與媒體支持個體向企業爭取權益;香港社會風氣則較偏向「小心啲啦,自己都有責任」,較少鼓勵巨額索償。
4. 律師費與風險:香港若敗訴需承擔對方律師費,普通市民較難冒險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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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結
簡單來說,美國麥當勞案之所以可獲巨額賠償,是因為:
• 有懲罰性賠償制度
• 陪審團制度使裁決更「情緒化」
• 法律允許高額索償與律師抽佣
• 法官容許將企業行為放大檢視與懲戒
而香港的法律與文化更保守,強調「實損實賠」,所以即使發生類似事件,也不太可能出現美國式天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