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是台灣刑法中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方式,是一種易刑處分。簡單來說,易科罰金可以允許行為人把短期的有期徒刑或拘役,通過支付一定的金額,免除需要入監服刑的責任。 不過,即便法院宣判被告有資格進行易科罰金,易科罰金的最終決定權仍在檢察官手中。檢察官可能會基於「罰金難以達到矯正效果」的考量,決定不允許被告進行易科罰金,而必須服刑。特別是有多次故意犯罪紀錄的累犯,通常不會允許進行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