啱啱再google下
發現原來優先權係另一樣野黎
如果我冇理解錯的話
即係租約超過3年的話就要去註冊黎確立物業的優先權?
否則新業主可以唔承認你的租約?
而租約短過3年就唔需要註冊都擁有優先權?
3. 為甚麼有些租賃文件必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有些則毋須註冊?
在 土地註冊處 註冊文件的主要作用,就是讓公眾得知所有影響香港土地的文件,並就牽涉個別物業的文件設立優先權的制度。一份文件經註冊後,即被視作已通知公眾有關其存在及其內容。註冊的日期也影響著附屬於個別物業的眾多權益的優先次序。租賃文件既然涉及土地,當然也可於土地註冊處註冊。
有關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文件的法例,主要見於《 土地註冊條例 》(香港法例 第128章 )。嚴格來說,《 土地註冊條例 》內並無任何條文,規定某類文件必須註冊。該條例只列出不予註冊的後果。所以真正的問題應該是:為甚麼有些租賃文件應該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租契與租賃協議
雖然租賃文件可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但《 土地註冊條例 》 第3(2)條 列明,有關通知及優先次序的原則,並不適用於「任何租期不超過三年且繳付全額租金的真正租契」。
因此,所涉租期超逾三年的租賃文件(即租契)應予註冊,
否則現任業主的業權繼承人大可不承認該租契。對其他影響同一物業而已經註冊的文件來說,該租契亦將失去其優先權。
另一方面,所涉租期不超逾三年的租賃文件(即租賃協議),並不會藉註冊而有任何得益或損失。
但是若租賃協議含有續租權的條款,則即使其租期並不超逾三年,亦應予註冊。續租權賦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結後繼續租用有關物業的權利,所以構成了法定的土地權益,因此也影響了有關通知及優先次序的原則,故包含續租權的租賃協議亦應予註冊。
穩妥起見,租賃協議的立約方應向 土地註冊處 查詢,或咨詢法律意見,以確定是否需要為該租賃協議註冊。
https://familyclic.hk/zh/topics/properties-arrangements/landlord-and-tenant/how-should-the-parties-handle-the-signed-tenancy-agreement-le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