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依《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最高刑罰為罰款HK$50,000及監禁10年;如屬首次定罪者,可被取消駕駛資格5年或以上;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10年或以上[4]。
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最高刑罰為罰款HK$50,000及監禁7年;如屬首次定罪者,可被取消駕駛資格2年或以上;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5年或以上。
如受害者為警務人員,如警務人員傷勢較輕,亦可以被加控「襲擊警務人員」罪,該罪之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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