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仲記唔記得呢單:
涉跟蹤女子上樓非禮 事主稱被告詢問「小姐,可唔可以摸你一下?」
https://lihkg.com/thread/3272798/page/1
因為之前有媒體報道,所以只要喺Google搜尋被告姓名,就會搵到被告涉嫌非禮嘅報道,當中有展示被告樣貌嘅相片,從搜尋到嘅報道中亦可知道被告被拘捕後曾被還柙,由去年3月被捕、還柙,到今年初開審,法院裁定表證成立,都有本地及海外媒體報道,亦因此喺唔同嘅網上討論區亦出現針對被告嘅討論,內容當然係負面同非善意。
單案排咗上星期五下晝喺九龍城宣判(可參考當日法庭日誌:
https://e-services.judiciary.hk/dcl/view.jsp?lang=tc&date=24032023&court=KCMAG)
但直到今日都冇媒體報道個裁決,好可能當日冇媒體去旁聽,又或者有去旁聽不過認為裁決唔夠爆冇報道嘅價值,所以都幾肯定唔會有關於裁決嘅跟進報道。如果冇關於裁決嘅報道,除非單案上到高院,否則公眾就唔會喺公共領域(包括互聯網)搵到關於案件裁決嘅資料,而司法機構係唔會公佈裁判法院嘅判詞。
先唔講法院個裁決係點。試諗下,如果被告係被誣告,就算最終被告喺裁判法院審訊已經被判無罪,但因為之前報道嘅媒體都冇跟進到個裁決同冇再報道,咁公共領域關於單案嘅最新資料就定格喺「表證成立」,法律認知較低嘅普羅大眾未必識分「表證成立」同「罪名成立」,咁被告嘅姓名、樣貌就永遠同「非禮」嘅罪名掛鉤,只要喺互聯網搜索被告嘅姓名,就會搵到佢被控告非禮嘅報道,對被告造成好深遠嘅影響,例如被告日後求職、租屋嘅時候必定會遇到好大障礙同壓力,而呢啲障礙本來係佢唔應該承受嘅,仲慘過真係做過而承擔法律嘅制裁。
好多人話法律面前窮人含撚,但更根本嘅問題,係香港普羅大眾對普通法的刑事程序認識唔深,自以為見多識廣,卻容易受媒體、輿論嘅煽動以及受群眾壓力影響,再加上媒體嘅操守欠佳,報道偏頗,講啲唔講啲,令公眾掌握唔到全面完整嘅信息而被誤導。
喺現行嘅法律制度下,就算被告脫罪,亦唔輕易控告女方妨礙司法公正,因為辯方證供較弱唔代表女方俾假口供,而且提告嘅門檻好高。所以女士屈非禮,除咗錄口供同出庭作證之外,係近乎冇成本嘅,除非有好力嘅證據證明女方明知而講大話。
所以,男士被屈非禮,真係自求多福,無端面對身心、社交、財政、事業發展多方面長遠壓力,令人無奈。除咗搵個好嘅大狀之外,別無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