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5章 《公安條例》 9. 警務處處長禁止舉行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的權力 (1)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禁止舉行任何已根據第8條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 (4)在任何情況下,如警務處處長合理地認為可藉施加第11(2)條所訂的條件,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目的,則處長不得行使第(1)款所授予的權力,以禁止舉行公眾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