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被控煽惑去年六四集結 原被陳慧敏判囚15個月 張慧玲裁定上訴得直 定罪撤銷 鄒幸彤:「估唔到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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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4 15:47:08
提告個位坐翻
打和
2022-12-14 15:49:37
正苦:呢單就做下樣判佢贏啦
2022-12-14 15:52:12
年輕人係咪唔知大陸一向係咁?以前係大陸成日時拉時放啲民運人士....冇嘢同歐美傾就拉尻佢,有嘢同歐美傾就放,傾完再拉,不停循環
2022-12-14 15:56:35
同埋無理解錯既話
警方係無權唔批任何集會
只係可以加合適條件去保障集會人士安全同集會途中既秩序
而且因應係武肺期間
需要再附加一定既防疫條件
但警方一味唔理支聯會既配合
而反對左個集會申請
咁樣已經係不合法
2022-12-14 15:58:01
即集會唔係話你警佬想禁就禁
2022-12-14 16:03:04
2022-12-14 16:03:24
咁又唔係去到無權唔批任何集會
而係長官要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或條件去令個集會可以進行,如果對方表示做唔到或客觀條件上做唔到 (唔係長官覺得對方做唔到),長官就可以唔批
2022-12-14 16:03:36
應該咁講
警務處處長係有權基於某啲理由 (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其他人嘅權利) 而唔批准集會
但係首先要考慮有冇辦法加啲條件,令到個集會唔會危害上面嗰幾個原則
警察嗰邊就係冇(認真)考慮到呢點

第245章 《公安條例》
9. 警務處處長禁止舉行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的權力

(1)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禁止舉行任何已根據第8條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
(4)在任何情況下,如警務處處長合理地認為可藉施加第11(2)條所訂的條件,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目的,則處長不得行使第(1)款所授予的權力,以禁止舉行公眾集會。
2022-12-14 16:06:38
thx
2022-12-14 16:07:41
啲狗唔識例啦
不嬲用public order 同 national security
呢啲就好難話加條件就會ok 咪合法

今次咁啱係同 健康有關咪唔得
2022-12-14 16:13:33
嗰陣就係以為可以用疫情做無限延伸ban集會
無用公共秩序同公共安全做論點
2022-12-14 16:14:53
前提只有警務處處長才可以禁止集會
2022-12-14 16:15:42
但佢地又想"扮到"今次唔批唔關政治/國安原因
用公眾衞生做理由又無做戲做全套
2022-12-14 16:17:58
唔知佢真心定講笑
2022-12-14 16:21:22
咪都係要還押

保釋到先講
2022-12-14 16:36:38
上上訴
2022-12-14 16:39:27
禁止集會令只有警務處處長有權發出,
副處長級及以下職級警員則無權發出禁止集會令。
2022-12-14 16:44:39
因為公安條例要俾alternative 出黎
但警方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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