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epd.gov.hk/epd/noise_education/web/CHI_EPD_HTML/m3/ordinance_7.html
建築地盤發出的噪音(第6至8及8A條)
條例將建築工程分為兩類,並透過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制度來管制(a)一般建築工程(例如挖土、裝修及道路工程);及(b)撞擊式打樁工程(例如使用油壓錘或吊錘)。
下圖為進行中的打樁工程:
打樁工程的相片
下圖顯示屬建築工程的道路工程:
常見一般建築工程如道路工程的相片
這兩類工程噪音均透過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制度來管制,詳情如下。
除非已取得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否則不得在限制時間內,
即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在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一般建築工程。
於限制時間內,在指定範圍使用指明機動設備(例如手提破碎機及泥頭車)及∕或進行指明建築工程(例如搭建或拆除模殼或錘打)均須受到更嚴格的管制。機動設備的噪音同樣以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制度來管制。指定範圍指人口稠密的已建區,由《噪音管制(建築工程指定範圍)公告》界定。
條例禁止在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以及在假日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如須於核准時間內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必須事先取得由環保署簽發的建築噪音許可證。核准時間通常於平日的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不包括公眾假期及星期日。建築噪音許可證通常批准3、5或12小時的核准時間,視乎噪音感應強地方的情況而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當局禁止在布滿噪音感應強地方的已建區內使用高噪音的柴油錘及蒸汽錘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