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國安法生效首日,青年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電單車,涉嫌撞向警察,被控煽動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案件6月下旬開審,高等法院今開庭探討兩項控罪的定罪元素。控方主張,雖然恐怖活動罪條文提及「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一句,但控方毋須證明這項元素。惟此說法遭三名法官連番質疑,最終裁定控方必須證明該項元素。三名法官另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名毋須證明涉及暴力元素。
周天行庭上陳詞指,條文含義是五類犯罪行為本質上就是「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條文加入「造成」一句並非必須證明的控罪元素,否則寫法會不同。彭官和陳官質疑控方說法,直指若果真如此,「造成」一句便是多餘。周天行則稱條文只是進一步解釋恐怖活動的定義。陳官反問:「為了讓公眾更加深刻?」
彭官亦問,如果毋須證明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是否任何蓄意傷人罪都構成恐怖活動。周天行說須有脅迫政府和政治主張等元素。陳官則指,這些是犯案者不可告人的動機,問題是犯罪行為本身如何界定。
陳官直言,「造成」一句必然是控罪元素,否則罪行便會過闊。周天行搬出國安法的總則回應,指罪行旨在制止及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不一定要額外證明實際造成社會危害。杜官和彭官指,條文說的是「造成或意圖造成」,沒有「額外」要求證明有實際危害。
周天行另提到,即使法庭認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本身不構成煽動分裂國家,仍可根據整體證據,判斷被告意圖利用標語旗幟煽動分裂,裁定他「企圖」干犯控罪。彭官認為周天行對「企圖」犯罪的理解不正確,杜官亦指控方說法略為混亂,建議有需要時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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