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佢:
.....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郑某、郭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涉案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同时,被告人刘俊轩猥亵儿童,其行为亦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强制猥亵罪中,被告人刘俊轩针对未成年女学生实施犯罪,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唔係劉駿軒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