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歡幾何
2020-12-30 17:16:53
就講法律:未經同意下偷影事主有可能已觸犯法例,涉及私隱權。另外棟大廈是私人地方,不是公眾場所,樓主也非用作甚麼新聞報道。
《私隱條例》第64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屬罪行」(包括頭像照)或《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 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受害人可以用‘發文令到佢精神受創’黎向發文者追討(當然唔知事主敢唔敢咁樣做,同成功控告率有幾大)
反而,好多白痴係度用道德批判的一樓一,是合法的!只有教唆或操控賣淫先係罪。娼妓在香港是正常的職業,從歷史去睇更是由古至今,沒有一個國家及王朝會取締。可賣,又的確可以買!成班好似未撚開發咁,又要定人罪⋯真係兒登⋯
若咁撚正義、認為自己係替天行道就應去影果班操控賣淫活動嘅賣淫集團,搜集到佢地迫良為娼嘅証據咪話你叻仔囉!(若你有能力真係搜証,影夠料去告佢地)而不是去影一班為生活從事娼妓的女性或其合法消費的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