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會唔會勉強屬於第4項
附表1
[第3條]
豁免羣組聚集
1.為交通運輸而進行的羣組聚集,或與交通運輸有關的羣組聚集
2.為執行政府職能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3.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職能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4.在工作地點為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5.為在醫療機構獲得或接受醫院或醫護服務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6.共住的同一户人的羣組聚集
7.為以下目的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
(a)在法院、裁判法院或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
(b)執行法官或司法人員的職能;或
(c)處理司法機構的任何其他事務 (2020年第59號法律公告)
8.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
9.於喪禮上的羣組聚集,或於哀悼或悼念尚未入土或火化的先人的任何其他場合上的羣組聚集,該等場合包括在先人離世的地點附近,或在其蒙受致命傷害的事發地點附近,為哀悼先人離世而舉行的祭祀或儀式
9A.於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羣組聚集,前提是於該婚禮上並無供應食物或飲品 (2020年第141號法律公告;2020年第201號法律公告;2020年第209號法律公告;2020年第235號法律公告)
10.(由2020年第125號法律公告廢除)
11.於以下任何會議上的羣組聚集,前提是於該會議上並無供應食物或飲品,而如屬多於20人的羣組聚集,該會議上亦設有措施,將該聚集的參與者分散於不同房間或區隔範圍,每個房間或範圍容納不多於20人 —— (2020年第125號法律公告;2020年第141號法律公告;2020年第209號法律公告;2020年第235號法律公告)
(a)任何團體的會議,前提是該會議須在指明期間內舉行,以遵守任何條例或符合規管該團體的運作或事務的其他規管性質文書;
(b)任何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所界定的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的股東會議,前提是該會議是按照任何條例或規管該公司的運作或事務的其他規管性質文書舉行 (2020年第59號法律公告)
12.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或為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品或物品)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13.(由2020年第223號法律公告廢除)
14.(由2020年第141號法律公告廢除)
15-16.(由2020年第235號法律公告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