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識睇中文字?就係話要60歲或以上,又未夠65歲!
http://www.mpfa.org.hk/tch/main/employee/early_withdrawal_of_benefits.jsp
提早提取強積金
當你年滿65歲時,便可選擇以一筆過或分期的方式提取累算權益。根據法例規定,在以下特定情況下,你可在65歲前提早提取累算權益:
(1) 提早退休:你必須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作出法定聲明指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你可以選擇一筆過或分期的方式提取累算權益。
問:如果我於60歲時提取權益,之後(例如在63歲時)如有需要,可以重新受僱嗎?
你可以再次工作,但由於你未滿65歲,因此須重新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2)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你必須聲明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而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並提供令受託人信納你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證明。
注意: 假如計劃成員曾以此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日後將不能以較後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受託人亦不會向計劃成員支付強積金。積金局備有曾以永久離港為理由而成功提取強積金的計劃成員紀錄冊。計劃成員如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藉此提早提取強積金,可被檢控。
(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如你永久不適合執行你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前最後一份工作的特定種類的工作,你可提早提取權益。你必須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以證明上述狀況。
(4) 罹患末期疾病: 如你患有相當可能令你的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你可提早提取權益。你必須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述明該醫生或中醫認為你患有末期疾病。
(5) 小額結餘:你必須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結餘不超過$5,000,且沒有結餘在其他強積金計劃內,而你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的日期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你亦須聲明你日後無意受僱或自僱。
(6) 死亡:已故成員的累算權益是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因此必須由計劃成員的遺產代理人申索。
還有沒有其他例外情況?
答案很簡單:沒有。除了以上法例註明的特殊情況外,積金局並無獲授權准許以及從未准許在其他例外情況下提早提取累算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