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一女隸屬東九龍總區衝鋒隊的警員,在2016年一宗毒品案作虛假陳述,其中男警聲稱從男子身上搜出懷疑毒品和吸食工具,但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3人早前被裁定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成,今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表示,警務人員作虛假陳述,整個制度將會崩潰,令警隊聲譽受損,公眾亦會失去信心,故須判處阻嚇刑罰,終判各人監禁10星期,各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https://m.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190208/s00001/1549610407262/3警意圖妨礙司法囚10周-官-虛假陳述崩壞制度
妨礙司法公正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du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具體表現在任何一種下列的行為:
中止刑事檢控以換取報酬 (警女毒品案?)
提出虛假的指控
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的陳述
刻意協助他人逃避追捕
恐嚇、脅迫或騷擾證人
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
捏造、藏匿或毀滅證據
不當地中止檢控
使原來可能得以提出檢控的法定程序受挫
在知情的情況下協助另一人妨礙司法公正,即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同樣是犯罪。
濫告 濫捕 虛假口供 通通都中
自2008年起,妨礙司法公正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