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0日網民發起「八區開花」抗爭行動,中年隧道督導員疑經過旺角示威現場時,向警員高呼:「X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啦啦食咗兩粒催淚彈!」其後警方將他按在地上,並以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拘控他。案件經審訊後,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陳慧敏認為,雖然不排除被告是受催淚彈影響才會辱罵警方,惟當時已有堵路等情況出現,被告叫囂導致他人和應並且起哄,若非警方當機立斷,或會引致一發不可收拾的場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指,當時現場環境並不寧靜,而警方與被告相隔一定距離,警員一定要聽見被告的話語後,才會有所反應,故肯定被告的行為屬於喧嘩。陳官引述終審法院周諾恆案例,指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者被告的言行相當可能引致社會安寧遭受破壞。
陳官同意,不排除被告是受催淚彈影響而叫囂,故不能斷定被告的唯一意圖是挑動他人的情緒。惟陳官裁定被告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指當時正值反修例風波,被告曾對警方叫囂,挑動集結者的情緒,繼而起哄對抗警方執法。若非當時大量警員組織防線,起哄的人群相當可能作出人身傷害的行為,例如毆鬥、衝擊警方防線以及向警員扔雜物等;而現場並非沒有途人,上述行為或會令他們感到不安及害怕。
陳官續指,被告的證供不盡不實,信口雌黃,例如訛稱警員曾用槍指著他及用強光照射他。陳官認為,若警員曾向被告舉槍,被告一定印象深刻,必定不會忘記向辯方律師提及,惟辯方從未於盤問期間向警方證人提及此事。另外,被告的證供與承認事實不符,例如被告庭上聲稱是在警署內被捕,惟承認事實卻指被告於案發現場被捕。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