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ciples for a Temporary Constitution of Hong Kong
1. 香港領土非經全埠公民投票之決議,不得增減或轉移之
2. 惟香港公民有各局投票權、參選權、選舉權及推舉權(被選舉權)
3. 行政長官一職,改為總督,作為象徵元首保留之,另設內閣總理一職,以行使憲法賦予之實權
4. 總督、內閣總理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最終解釋權在於香港終審法院
5. 原立法會之直選議席與功能組別議席重組,原功能組別改組為諮議局,直選議席改組為立法局,香港議會由諮議局及立法局兩局組成,即本埠之上、下議院,此架構未經議會許可,不可更動之
6. 立法局議員由公民公選之,諮議局議員由公民於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
7. 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香港議會(即本埠之上、下議院)
8. 香港議會必須遵循憲法所規,不得施行苛法。
9. 市政事務由市政局及下設區議會施行, 市政局及下設區議會所有議員皆由公民公選之。
10. 內閣總理由立法局最大黨黨魁擔任,內閣官員由內閣總理推舉,內閣成員必須為立法局議員,總督任命。
11. 內閣總理及內閣官員不可同時擔任諮議局議員
12. 香港警察接議會要求重組後,負責香港防務及保安,其內部運作將由內閣警務部長監督
13. 有關香港之國際條約,非經香港議會議決,不得締結
四月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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