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1) 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b)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第9條 (2) 列舉出四種豁免情況
(a) 顯示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或
(b) 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或
(c) 慫恿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d) 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
第10條 (1) 任何人 (a)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b) 發表煽動文字;(c) 刊印、發佈、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d) 輸入煽動刊物,即屬犯「煽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