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為訂閱者制定,會於之後開放為免費閱讀)
【專題】正版Pepe the Frog登陸香江
自六月爆發反修例的示威浪潮,美國漫畫家Matt Furie筆下的Pepe the Frog,突然搖身一變,成為示威者的「吉祥物」,在一眾示威現場亦不難發現其蹤影。近日有聲稱為官方正式受權的香港公司,於中環開設首間期間限定店Pepe the Frog Store(下稱Pepe Store)。惟網上反應毀譽參半,有指吃人血饅頭,更曾一度鬧出版權風波,樂文文具公司曾於社交砰台Facebook指自己發售的方為香港有代理授權,又指期間限定店所發售的款式為抄襲。其後網媒《香港01》更有獨家專題報導指香港Pepe的「身世」成疑,更指Pepe商標於香港註冊的公司為中國公司,激發大量網民抵制罷賣,甚至有流傳「裝修」之說,而事實上Pepe Store日前有黑衣人於門外騷擾顧客,及派發疑似具誹謗成份的單張。就事件本記分別訪問Pepe Stone及致電樂文文具公司,更特意聘用一名律師,去審視聲稱得到官方授權的Pepe Store的公司文件。
記者:Jeffrey C. Ybanez
2019.12.25
//根據《香港01》的報導,Momo Entertainment為中國公司,從而於網上引發軒然大波。本記由訪問香港Pepe Store以外的渠道調查所得,Momo Entertainment就有關Pepe the Frog的版權,只負責台港澳、中國及日本等亞洲地區。原作者的經理人公司將全球的版權分析給數家公司,分別位於美國、英國及中國等不同國家,負責區域內的相關事宜。
//
//J:「那你可否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明,你們為香港區的代理嗎?」
鄧:「可以。」
經由律師審閱相關文件後:
黃:「由原作者授權的代表公司手中,香港Pepe Store的公司買下了Pepe The Frog於香港的Exclusive(獨家)代理權。當中除了獨家外,還限制為Non –transferable(不可轉讓)及No-sub- licensable(不可分拆使用權)。」
J:「言即如有人要於香港購入Pepe的產品,必須經由Pepe Store的公司嗎?」
黃:「香港正版的話,是的。」
J:「鄧小姐,就黃律師剛才所說,我理解你們是香港唯一的代理,如果在香港想購入香港正版,只可以由你們那裡購入,而其他的也會是翻版。你認同我這段陣述嗎?」
鄧:「認同。」
J:「版權問題應該問到此處。另一點很多讀者也很關注,就是有指控你們跟U magazine有關,因他們推出的產品跟你們有售的類同。我想問你們之間的關係是甚麼?」
鄧:「沒關係。我們其實已發出過聲明,指跟任何傳媒集團是毫無關係的。」
J:「那你如何解釋同款的問題?」
鄧:「大家如有留意某本雜誌,他們會定期隨刊附贈精品予讀者。如Hallo XX,XX twice star等。據我們了解我們跟該雜誌由原作者的經理人公司,取得的圖樣屬同一批次。也是香港區獨有,故跟大家於外國所見的Pepe會有少少分別,這是產品地區化的正常商業運作。
其實只要大家有接觸過卡通的授權生產工序,如日本的小X子、米X老鼠或其他卡通,你也不可以轉其服飾,不可轉其髮型等等,這是卡通角色於商業活動中的限制。所以他們跟我們用上同款圖樣去製作精品,實屬正常。而他們由生產以至宣傳,跟我們亦完全無關,是他們自己一手包辦。」
本記由從事公關工作超過十年的鄭先生口中得知CI(Corporate Identity)是頗煩瑣的事:「基本上,是一整套可使用的圖樣,加上很嚴格的規矩,清楚例明很多限制,如pantone用色、可能放在產品那個位置、大小限制等等,要按足要求去做產品設計,否則會不獲審批。越具知名度的,他們的CI越煩,基本上甚麼也限制了,所以即使很多公司買下其版權來推出產品,也時有款色很類同的情況。」
J:「那即行內叫的CI,有款式圖樣,並清楚例出圖樣的使用限制。你現在說該雜誌由原作者的經理人公司,取得的IC跟你們為同款,而你們沒有跟他們聯營合作,對嗎?」
鄧:「沒錯。」
J:「那就奇怪了,因由一開始訪問時,由由黃律師根據文件內容確認的資料,你們是香港唯一的獨家代理。你亦同意在香港的所有正版Pepe均由你們發售,當中的代理權條款清楚例明Exclusive(獨家)、Non-transferable(不可轉讓)及No-sub- licensable(不可分析使用權)。現在有香港Pepe的產品除雜誌附送,你們聲稱跟該雜誌完全沒關係,這不是有矛盾的地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