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