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分享鄭立今日既post:
https://www.facebook.com/cheng.lap.9/posts/10157709388717357
//五大訴求最重要的一點是「撤控」, 為何要撤控? 那是因為我們認為, 香港人針對政府做不義的事情, 做出的抗爭, 不是犯罪, 而是保衛香港的行為.
任何為此做的行為應該是合法行為. 就像一場自衛戰爭中, 軍人與民間協力的遊擊隊, 他們攻擊敵軍不會被控謀殺, 破壞建築物與橋樑方便我方撤退不會被控刑事毀壞, 運送裝備與後勤不會被控走私, 要求民眾抵抗敵軍不會被控擾亂公安, 伏擊敵軍並不是恐怖活動而是自由戰士.
為何開槍射人可以不是謀殺? 因為「合法性」, 而也因為敵軍沒有合法性, 是非法侵略者. 如果你要講要人人平等, 敵軍應受法律保障, 就算是穿上制服的侵略者你也不能射擊, 如果你射擊了就要全部拉上法庭去審判. 就算你動機良好也是違法的謀殺行為.
那麼你的社會是必然會被侵略者毀滅的, 你以法律手段否定和瓦解了一切保護自己社會的行為.//
侵略者來謀殺你不會質疑和懲罰自己, 因為他們目標明顯也不在乎你的法律, 你動不了他們, 但你會把自己的保衛者拉上法庭, 一句法律就這樣寫, 犯法就是不對, 用法律程序去拷問你的自己人.
也就是抗爭者「無罪」, 也就是所謂的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 所以沒有一個抗爭者應被捕, 沒有一個抗爭者應被控, 而「撤控」只是技術上的做法, 在香港特區政府還存在的時候, 我們要求他們撤控去做出類似的效果.
但堅持抗爭無罪是很重要的.
所以為何要將他定義為抗爭, 甚至戰爭, 因為如果你不這樣定義, 那他就是「暴動」. 如果抗戰不是抗戰, 你認同軍政府的法律, 那所有參加抗戰的士兵與遊擊隊, 就是法律上的謀殺犯和刑事毀壞犯, 拿敵軍物資的就是竊賊, 後勤人員就是走私犯, 依照軍政府的法律, 以上人等一概犯法, 軍警也只是依法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