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處理非自然死亡個案或屍體發現案 (2002年6月26日)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206/26/0626260.htm
在處理非自然死亡或屍體發現案方面,警方會因應個別個案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責任及採取不同的行動。一般而言,軍裝警務人員在屍體被發現的現場的基本行動包括:
*檢查有否生命跡象;
*留在現場與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保持聯絡,如懷疑有關人士可能生存,則立刻要求救護車到場搶救傷者,如懷疑有罪案發生,則要求刑事單位人員到場調查;
*找尋証人及記錄他們的資料;
*仔細觀察現場環境,查看是否有可疑之處,並把觀察所得記錄於記錄冊內;
*確定死者身分,並安排通知家屬;
*當所有警方行動經已完成,召喚食物環境衛生署屍體處理組到場檢拾及運送屍體;
*護送屍體往公眾殮房;以及
*搜查屍體,並將屍體及死者財物記錄下來。
根據《警隊程序手冊》的指示,警方如接獲「有人從高處墮下/跳下」的報告,最先抵達現場的警務人員應仔細觀察現場環境,查看是否有可疑。
除非有明顯的證據,否則不應隨便將案件列為自殺案處理,並把屍體移走。
此外,警務人員亦須考慮現場血液及體液會否對其本人及他人構成危險。其他潛在的危險,例如附近有重形機器、路面或路軌上的交通情況等也應在考慮之列。
除非所有警方行動經已完成及確定情況安全,否則不會召喚屍體處理組到場檢拾屍體,以避免躭誤食環署人員在現場久候。
警方處理屍體所需的時間視乎現場調查工作的複雜程度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而在一般情況下,食環署由接獲警方通知至完成移離屍體大概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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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裁判法庭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or.html
依照死因裁判官條例,共有20類死亡個案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見附錄I)。當獲悉死亡個案時,任何有責任呈報死亡個案的人士(見附錄II),均應盡速向死因裁判官報告。
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可作出的裁斷例子:
並非所有須呈報的死亡個案都須要進行研訊,只有某些類別除外。
當有死亡個案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屍體將被送往醫院或公眾殮房,
並由病理學家展開以下程序︰
*進行屍體外部檢驗
*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檢驗結果及死因
*若死因已確定,可建議豁免屍體剖驗,並要求發出埋葬或火葬命令
*若未能確定死因,則要求發出屍體剖驗命令
*向死因裁判官簡述死亡情況,例如臨床病徵、背景等
工作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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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驗屍官
Source: 維基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死因裁判官#香港的死因裁判官
主要任務,是調查下列死亡的原因和有關情況:[1]
(a) 原因不明的死亡;
(b) 意外致死的死亡;
(c) 有可疑之處的死亡;或
(d) 為公眾利益必須調查的死亡
而調查的目的是為求:
(a) 有關人等可確知死亡真相;
(b) 建議如何防止同類死亡事件再次發生;
(c) 清白的人可洗脫嫌疑;
(d) 及早認識可危害生命的新事物;
(e) 促使當局注意由可預防疾病引致的死亡以及藥物的誤用;
(f) 阻嚇可能處事輕率的人士;及
(g) 揭發其他方面查不到的罪行。
有幾點想提出:
1)何謂明顯的證據?
舉例:一封遺書就係明顯的證據?唔駛做筆跡鑑證就可以直接話冇可疑?
2i)現時警民互不信任嘅情況咁嚴峻,死因裁判官係咪有不可推卸嘅責任?
3)有冇可能要求專業人士協助鑑證、維持公正性?(本地、外國)
最後,願各死者案件早日沉冤得雪,
並懇請家屬藉著各大民間組織出嚟發聲,以還死者一個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