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首先提到駐軍介入問題,指港澳辦與中國國防部都有過非常明確的回應,重申會依照《基本法》規定行事,特區政府有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另外,《基本法》第18條及《駐軍法》第6條亦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後,駐軍可根據國務院決定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履行任務。
至於公安能否協助和支援香港警隊執法,文章形容「目前是一個法律盲區,暫無明文規定」,然而根據《公安條例》第40條,行政長官可以授權警務處處長委任特務警察。文章引述分析稱,警務處處長可借此例委託公安來港協助執行任務。
文章其後作出結論,指無論是駐軍還是公安提供協助,都有兩個大前提。一是「必須由港府出於香港自身需要而向內地提出請求」;二是「香港治安的管理權在香港,無論內地派不派強力支援,派出的是駐港部隊還是公安隊伍,內地方面始終將扮演協助的角色,最終的指揮權在港府」。
翻查《公安條例》第40條,當中列明「行政長官可隨時藉命令授權警務處處長,以書面方式委任任何願意擔任特務警察的人為特務警察,任期由行政長官在該命令中指明」。特務警察獲委任期間,所具備的職責、權力、保障及豁免權均與警務人員相同,他們須遵從警務處處長向其作出的所有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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