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傳,睇下會唔會有聽日既陪審團睇到。
我地香港人依家得返最後呢條路。46個人已經被控暴動罪。求下瘋狂咁推呢個post比全香港人知
「陪審團否決權」是一個極少會被公開談論的題材,原因是一般大眾(尤其是陪審團成員)也不會被告知的一個權利,故被視為一項禁忌。使用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陪審團的權力其實比法官還大,負責決定被告是否「有罪」,而其決定是不需要給予任何理由。若果陪審團決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則被告會被當庭釋放。在普通法下,陪審團不需要為其裁決而負擔任何法律後果,而法官是必須跟隨陪審團的裁決而行事。另一方面,被告人是不能因為同一項刑事罪行而遭多次審訊,故在審訊後被判無罪是為最終判決,檢控機關是不能就同一罪名不服陪審團決定,提出上訴再提訊被告。
因此,理論上若果陪審團認為有關的法律是「惡法」及/或認為司法系統腐敗僵化,成為政權利用惡法侵害公民的機器。
則即使按照法律條文、法律原則、呈堂證據等皆應判被告「有罪」,**陪審團是有權力選擇無視而判決被告「無罪」,即「犯法但無罪」。**
在歷史上,普通法下存在的「陪審團否決權」往往是作為公民的陪審團成員,按照良心拯救同胞,對抗腐敗司法系統及政治的武器,從而達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