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法律顧問早前提出多項有關《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質疑(詳見:修例削議會把關功能 立會法律顧問質疑違《基本法》 ),保安局在14日後回信,強調1997年《逃犯條例》立法時,不是「刻意剔除」中國內地,又重申移除立法會在個案式移交的審議權力,是因擔心打草驚蛇,但無回應為何不採納大律師公會的建議,即發出臨時拘捕令,防止疑犯逃走。當局又承認,日後可按內地政府要求,在香港提供凍結沒收財產及搜證等協助。
法律顧問在上月30日發出的信中表示,港英政府於1997年提出《逃犯條例》時,已主張將內地排除在外,又稱日後應制訂另一套適用於內地的移交逃犯安排,反映條例的立法原意,本身就是不包括內地,因此要求政府澄清,修例是否改變做法。
事隔14日,保安局昨回應指,回歸前港府制訂《逃犯條例》的目的,是要將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作出本地化的立法,雖然當時被本地化的安排,不包括中國任何其他部份,但不等於是「刻意剔除」它們;當局重申,是次修例絕非為個別司法管轄區而設
保安局又稱,與中國內地訂立長期移交協定,依然是港府的重要政策目標,並承諾1998年政府提出的5點有關與內地簽訂長期協議的原則,現時仍然適用,當中包括協議必須符合《基本法》及在保障人權和捉拿疑犯之間取得平衡。
修例將移除立法會在單次移交安排上的審議權力,法律顧問質疑此舉,難以符合《基本法》規定政府須向立法會問責的條文。保安局表示,條文所指的「負責」,是指政府執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和答覆議員質詢等,所以修例並無違反以上原則。
當局強調,移除立法會在單次移交上的審議過程,是因為移交安排必須保密,時間上分秒必爭,不可驚動逃犯,所以不可保留議會公開討論的做法。不過,保安局沒有解釋為何不可採納大律師公會的建議,即是以臨時拘捕令及立法會閉門會議解決打草驚蛇的問題。
保安局續指,修例容許港府處理個案移交時,加添額外保證,例如要求保證律師代表、家屬探望和醫護照顧等,但由於須視乎個案的個別情況和需要而定,所以不適宜在《逃犯條例》中清楚列明,政府只會在將來的操作指引中,以行政方式述明有關細節。
當局又承認,是次修訂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不包括中國」規定刪除後,日後香港政府可在內地政府要求下,提供搜查或檢取證據、凍結沒收財產、送達法律文書和移交人員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