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aaa.org.hk/tc/ideas/ideas/privatising-public-space-times-square-incidents-in-hong-kong
2008年3月5日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向香港政府詢問有關時代廣場有責任開放地面公共空間的事件。
政府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首次正式回應事件,指「時代廣場發展項目須提供的公眾休憩空間位於廣場介乎羅素街和勿地臣街交界處的地下部分,佔地3,017平方米、分有蓋和露天兩部分。這個公眾空間的用地是私人土地,業權屬時代廣場業主擁有。業主須負責管理公眾休憩空間用地,其權責是受一份「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簡稱「公用契約」(Deed of Dedication (the Deed))所規範。」
地點: 政府新聞來源: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803/05/P2008030501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