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199812/09/1209186.htm 在兩種情況下,甲地發生的罪行可由乙地進行刑事法律程序。第一種情況是,乙地如果是罪行策劃或完結,或是局部發生的地方,即可以對案件行使司法管轄權。香港本身的刑事法律充分體現了這個原則。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5條為例,任何人在香港串謀在其他地方殺人,即屬犯罪。上月便有人因在香港串謀在新加坡殺人而被原訟法庭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