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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今天裁定,警方除緊急情况外,必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看受查人士電子設備。於案件中,因同於被捕時被收取電話沒收手機,而列作利益相關者的民陣時任召集人楊政賢,在判決後於facebook貼文,向大眾解釋司法覆核的內容,以及教導如何保障自身權利。
楊政賢指出,若以後被警察要求解鎖電話檢查,市民可先提醒警察守法,並要求提供檢查的理由,更可問「你有冇搜查令?」楊政賢表示,「在99%情况下,警察都唔會有搜查令」,所以市民毋須主動打開電子設備予警察檢查。
文中亦有指出,今次是就《警察條例》50(6) 進行司法覆核,因條例只稱警察有權查看身上的報章、簿冊或其他文件內的任何部分,惟未有提及適用於電子設備。楊政賢認為,電子設備收藏大量個人資料,沒有法庭批准而進行搜查,是對人權的重大和不合比例的侵犯。
楊政賢續指,法官於判辭中亦指出,現時《警隊條例》第50(6)條對警隊限制過寬,只有採納在緊急情况下才毋須搜查令的做法,可提供更清晰、確實及實際的指引,並能進一步平衡《人權法》所保障的個人私隱。
楊政賢認為,警察需於更改警察指引後公開予市民,並會要求私隱專員公署監察警察修改指引的進度,以及將相關資料帶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