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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
獲益 (gain)及損失 (loss)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
(a)
獲益 (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b)
損失 (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有野留返同官講
我天真以為可以賺少少走 點知輸到咁
天呀 求下你 我只求唔輸錢
比個機會我 過到今次 我永遠唔會再玩牛熊
我唔想不孝 只要拎番個本 如果今次冇事 我一世食素
如果唔係 老豆 我下世再報答您!
智障都炒股
就爆....